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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类计划项目结题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06-15  字体:[增加 减小]  
 

高新技术类计划项目结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高新技术类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结题管理,保障学校在研的高新技术类计划项目及时结题,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新技术类纵向项目等各类项目

第三条              国家及各有关部门、专项计划下达的计划项目完成后,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按期进行验收或成果鉴定。由我校主持的科技项目结题,项目组应向高新办提交完整的结题验收材料(包括:项目申请书、技术合同、年度报告、用户报告、查新报告、图纸资料、专利证书和鉴定证书等),办理归档手续。

第四条              由我校承担的高新技术各类委托项目,按合同要求时间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向高新办提出项目结题备案表。不能提交第一承担单位完整结题验收资料的,必须提交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出具的同意该项目结题验收的证明公函,经所在部门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报科发院审核批准备案。

第五条              项目结题工作需在各科技计划合同书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部分项目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按时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需向科发院提出延期结题申请并说明原因,经所在部门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科发院备案。

第六条              项目结题具体事宜须提前与高新办联系。

 

附件:武汉理工大学高新科技项目结题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