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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2-11-18  字体:[增加 减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武汉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建设,保障校学术委员会在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武汉理工大学章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统筹行使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坚持“育人为本,学术至上”理念,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有一定比例的45岁以下青年教师。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二级教授及以上占比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3/4。

根据需要,可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委员会的特邀委员。

校学术委员会总人数原则上为不超过30人的单数,由学校在校学术委员会换届前根据发展需要研究确定。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由校长提名、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教育方针;

(二)遵纪守法,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三)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四)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五)年龄原则上能任满一届;

(六)学校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学部民主推荐及校长提名产生。其中在上届校学术委员会任期期间,请假次数超过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次数1/2的不能作为候选人。学部民主推荐委员人数按学部现有正高级职称人数的比例确定推荐名额,校长提名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0%。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学部推荐和校长提名的委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公示,并将公示后的人员组成报校长办公会审定,校长聘任。

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超过2届,连任人数不高于总数的2/3)。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学校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履行职责的;

(六)无故两次不参加会议的,或任职中期请假次数超过召开会议次数1/3的;

(七)因其它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八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被学校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的,可由其所在学部民主推荐增补委员人选。增补委员经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资格审查和公示后,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方可增补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根据学校建设和发展需要,校学术委员会可就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科技伦理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专门委员会委员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产生。每个专门委员会由不超过9人的单数组成,其中主任1名。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各学部应设立相应的学部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为所在学部学术委员会成员),其工作条例可参照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制订。学部学术委员会应依据其工作条例开展工作,并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学校有关建设与发展、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管理制度和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和学部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履职过程中知悉的信息严格按规定保密;

(五)学校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和调整方案;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议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

(五)审议学位授予学术标准;

(六)审议教师职务聘任等学术标准;

(七)审定学术评价、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审定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人员组成、学部学术委员会章程及人员组成;

(九)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十)审定科研基地、科技成果奖的推荐申报,对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推荐、高层次人才引进及教师岗位聘任和聘期考核等进行学术评定或咨询;

(十一)学校提交审议、评定或咨询的其它学术事务。

第四章 运行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校长、或1/3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各学部主任根据需要可列席校学术委员会会议。

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科技伦理等专门委员会、学部学术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提前确定议题和通知与会委员,并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个别委员因出国、生病半年以上不能参加会议的,经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确认后可不计入会议须到人数)。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事项性质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实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一般事项须与会委员的1/2以上同意,重大事项须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议题,可以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十九条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公示,在公示期内,如对重大事项有异议,经1/3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如对一般事项有异议,由专门委员会或临时性的专家评议(评审)组召开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条校学术委员会未召开全体会议时,可由校学术委员会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审议相关学术事项。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学部学术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

对突发的且不属于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学术事项,需紧急作出决议的,秘书处可组织成立临时性的专家评议(评审)组进行审议。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和委员履职尽责情况进行总结。

第二十二条  每年核算年度工作量时,给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适当的工作量补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的修订须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设在学校科技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自学校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校科字〔2016〕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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