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校科学技术协会

武汉理工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7-02-28  字体:[增加 减小]  

武汉理工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20161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武汉理工大学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校科协)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武汉理工大学科技人员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学术组织,是学校联系科技人员的桥梁和纽带,是学校发展科技和教育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校科协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指导。

第三条 校科协的宗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坚持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秉承厚德博学,追求卓越的校训,围绕建设让人民满意、让世人仰慕的优秀大学和培养卓越理工大人的发展主题,以提升能力建设为保障,以服务科技创新为重点,为学校教育事业和科技工作服务,为学校科技工作者服务,为提升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促进学校与社会、科研与生产、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作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校科协的主要任务

()推动学术交流与合作。开展跨院系、跨学科、跨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促进交叉学科和边缘科学的发展;拓宽校内外学术交流渠道,丰富学术交流形式;围绕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的关键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决策咨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
)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以多种形式面向全校师生开设科技论坛,组织师生面向公众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运用我校科普资源,开放实验室、实验示范基地等科研场所,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组织师生参与科技周、科普日、科普征文、科普报告、科普创作等活动。组织大学生科普志愿者、科普宣讲团、校内科技社团等力量,深入社区、农村、企业、学校开展科普服务。

()举荐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搭建平台、提供服务,鼓励老中青科技人员开展学术交流和合作;配合挂靠我校的全国和省级、市级学会,支持我校科技人员加入学术团体;举荐优秀科技人才参加科技奖项的评选表彰;加强与科技人员联系,及时反映科技人员的建议、意见和诉求。

()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组织德才双馨的院士、教师,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向本科生、研究生、青年教师进行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引导其遵守学术规范,坚守学术诚信,完善学术人格,维护学术尊严,摒弃学术不端行为,强化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弘扬高尚的科学道德,培养优良的科学精神,倡导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营造健康和谐的科研环境。

()指导学生科技实践活动。指导学生科协开展活动,鼓励和引导在校生参与科研工作、参加课外特色科技实践活动,提升学生科技素质,培养科技后备力量。

()完成学校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校科协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构成。

第六条 本校大学生科协、研究生科协等、各院系建立的科协组织自然成为团体会员。

第七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代表参加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章程;执行校科协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 本校从事与科技工作相关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管理人员,赞成本章程者,自然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个人会员的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优先进入学校专家库,参与各类科技项目、科技奖项的校内评审与遴选。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本章程;执行校科协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十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个人会员调离本校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退休后仍可保留会员资格。会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不遵守相关管理制度、不履行会员义务的,给予批评直至劝其退会。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一条  校科协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科技工作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校科协会员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校科协的领导机构。

第十二条 校科协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主席、副主席应由校级领导或知名专家担任。校科协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具体科协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科学技术发展院。

第十三条 校科协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校科协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 校科协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审议和批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选举校科协委员会委员;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科协委员会负责领导校科协工作,其职责是:

()执行科协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校科协主席、副主席;根据主席提名,讨论通过秘书长人选;

()制定科协工作计划,审议工作总结;

()组织学校科技人员开展各种活动;

()筹备组织召开下届校科协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校科协设立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校科协会员代表大会闭会(委员会休会)期间,校科协常务委员会负责校科协工作,讨论决定其重大问题。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副主席主持召开。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七条经费来源:学校预算内拨款;上级科协拨款;有关部门资助,企业、团体及个人捐赠;其他收入。

第十八条校科协各项科技活动经费,将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校科协制定,解释权属校科协。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