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
(经2017年第13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净化学术环境,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从事学术活动的教职工和学生,以及以学校名义发表论著或公布科研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等。
第三条 学校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应秉持学术道德,遵循学术准则,恪守学术诚信,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避免发生违反学术准则或学术诚信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 学校查处学术不端行为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公平与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负责学术不端行为的最终认定。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的校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负责有关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的受理和相关调查的组织。校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合署办公,具体负责校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校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主管科技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科发院、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发规政法处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及3-5名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建议名单)。校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人员组成由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 校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受理来自社会组织、媒体和个人对涉及学校的学术不端行为的实名举报。
对以匿名方式举报、媒体公开报道或社会组织公开披露涉及学校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校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应对相关学术不端行为事实、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进行研究,提出受理意见。
第九条 学校领导、职能部门及教学科研单位等收到涉及学校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及时签署受理建议,将举报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校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
第十条 校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对举报材料中相关学术不端行为事实、证据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分析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启动调查程序的决议,由校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后实施。
第十一条 确定启动调查程序的,校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于10个工作日内通知实名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并组成调查组制订调查方案,于9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校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调查。
第十二条 对于不启动调查程序的,校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于10个工作日内通知实名举报人,实名举报人如提供新的证据材料并提出异议的,校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应重新审核和确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第十三条 调查组由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且同行专家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校纪委监察处指派的工作人员。调查组人员组成由校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成员中相关职能部门牵头拟定,校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审定。
第十四条 校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及调查组成员被举报,或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可能影响调查公正性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充分理由认为调查组成员存在影响调查公正性关系的,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校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应当更换调查组相关人员。
第十六条 调查组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调查组认为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十七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规范程序,依法依规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八条 在调查组调查过程中,如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了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调查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十九条 调查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第二十条 对于举报、媒体公开报道或社会组织公开披露涉及学校的学术不端行为的,如所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校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可以研究确定简易程序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
第三章 认定
第二十一条 调查报告是校学术委员会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的重要依据,调查组应充分保证调查报告的全面、真实、客观、可靠。调查报告及相关调查材料经校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审查同意后一并报校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收到调查报告后,校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听取调查组汇报和审议调查报告,对被举报行为的情节和性质以及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等作出认定结论。如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校学术委员会也可向学校提出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的处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调查报告相关内容存在异议,认为有必要的,可责成校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及调查组进行补充调查。
第二十四条 在学术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作出认定结论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举报人。
如被举报人有异议,可在接到书面通知10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复议。校学术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进行复议,并可要求校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进行相应的补充调查。
第四章 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的处理方式包括学术处理、人事处理和行政处理,不同的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视学术不端行为情节和相关规定提出学术处理或人事处理建议,按相应程序作出处理决定:
(一)在申请或承担科研项目、申报科研成果(成果登记、专利)及申报科研成果奖励等科研活动过程中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由科学技术发展院等部门提出学术处理建议,包括通报批评、终止研究项目、追回研究经费、取消申请研究项目和科研成果与奖励资格、追回科研奖励奖金等;
(二)在申请或承担教研项目、申报教研成果和成果奖励、指导研究生(本科生)等教学研究、人才培养、学科与专业建设过程中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由研究生院或教务处等部门提出学术处理建议,包括通报批评、终止教研项目、追回研究经费、取消申请教研项目和教研成果奖励资格、追回教研奖励奖金、停止招收研究生(指导本科生)、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等;
(三)在其他学术活动中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由人事处提出相应的学术处理建议;
(四)人事处理由人事处提出建议,包括考核不合格或不评优、取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申请资格、取消工资晋升资格或降低工资待遇、撤销教师职务、调整工作岗位等。
第三十条 教职工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由人事处视学术不端行为情节提出行政处理建议,报学校审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
(二)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
(三)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
(四)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由研究生院或教务处视学术不端行为情节,按规定作出学术处理,包括取消奖学金等申请评定资格、暂缓申请毕业或学位答辩资格、责令重新答辩申请学位、取消免试推荐研究生资格、撤消学位等。
对于指导教师未尽到管理职责或与学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有关联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由研究生院或教务处视学术不端行为情节,提出行政处理建议,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一)虚开发表文章接收函,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篡改他人研究成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奖学金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发生的;
(三)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加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三)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五)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本办法的。
第三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的处分期在处理决定中明确,学术不端行为人在受处分期限内能够认识错误,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行动,未发现新的学术不端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即可恢复原有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决定应及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的,学校在校园网或有关媒体上公告送达。
第三十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人侵犯其他个人或组织权益的,在给予上述处理的同时,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组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学术不端行为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于在学校进修、访问期间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进修或访问的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九条 经调查认定,被举报人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第四十条 校内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校外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申诉与复核
第四十一条 举报人、被举报人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纪委监察处或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或相关部门收到申诉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决定受理的,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
第四十三条 申诉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的处理结果,学校有关部门要及时报校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校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定期向校学术委员会通报,并纳入校学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内容。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被认定有为学术不端行为的,纳入其个人学术诚信记录,处理结果记入其相关档案。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及处理情况,适时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开或上报。
第四十六条 在受理举报以及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过程中,参与人员应注意保密,不得泄漏调查和处理情况,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现有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武汉理工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管理暂行办法》(校办字〔2009〕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