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科技奖励管理暂行办法
校科字〔2016〕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技奖励管理,根据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它设立科技奖励单位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职务科技成果申报(含推荐,下同)各级、各类科技奖励的管理,主要包括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各级人民政府、军队总部、社会力量等设立的科技成果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学校科技奖励工作的归口管理,重点组织编制科技奖励申报计划、科技奖励申报项目遴选及跟踪评审过程等。
学院(中心、所)负责向学校推荐科技奖励申报项目、协助科技奖励申报项目审核和异议调查处理等。
项目组负责申报科技奖励项目相关申报条件自查,准备申报材料、评审答辩和现场考察等。
第二章 申 报
第四条 科技奖励申报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项目必须符合相关科技奖励申报条件,知识产权明晰,不侵犯他人权益;
(二)申报征得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同意,不存在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署名、排序争议;
(三)全套申报资料真实、有效、完整,审批手续齐全、完备;
(四)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条 申报科技奖励审批程序:
(一)科学技术发展院组织学院(中心、所)征集拟申报科技奖励项目,对项目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二)根据学校学科建设、科研基地建设和科技奖励规划目标等需要,结合科技奖励申报具体要求及征集的项目情况,科学技术发展院对拟申报项目进行初步遴选,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咨询和评审;
(三)依据科技奖励申报规定,科学技术发展院对拟申报项目主要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经核实处理后无异议的项目,作为申报候选项目;
(四)国家科学技术奖申报项目由科学技术发展院报主管校领导审定,其它科学技术奖申报项目由科学技术发展院审定。
第六条 根据科技奖励评审相关要求,科学技术发展院、学院(中心、所)及项目组做好项目评审跟踪、准备评审答辩和实地考察、配合调查处理异议等后续工作。
第三章 认 定
第七条 获奖科技成果应以学校为有效完成单位,有学校单位获奖证书。
对于因科技成果奖励类别及相关规定不颁发单位获奖证书,或有学校单位获奖证书而无个人获奖证书的,可依据正式申报书(推荐书)及附件、授奖公告等材料,对有效完成单位、有效完成人进行认定。
第八条 科技成果奖按类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及其它
(一)国家级指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科学技术奖;
(二)省部级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及军队总部设立的科学技术奖;
(三)对于管理运行规范、与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相关性强、有重大学术和社会影响力的社会力量设奖等,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可视同为省部级奖。
第九条 重大国际学术奖等科技成果奖报学校认定。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条 科技成果获奖纳入学校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并对获得的重要科技成果奖按学校规定给予奖励或科研津贴。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奖励申报过程中存在不诚信及违规行为的,学校将对相关人员给予通报、取消申报资格、追回奖励等处理。造成学校权益受损或重大不良影响的,学校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因项目组违规等行为造成获得的科技成果奖被授奖单位撤销的,学校将追回获奖者所得的相应荣誉和奖励等,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申报科技奖励的人员诚信档案,诚信记录作为推荐科技奖励等科技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科技成果奖励申报及获奖信息数据库,对学校科技奖相关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奖励申报过程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申报项目应进行严格的保密审查审批。
第十六条 科技奖励申报的相关政策、规定发生变化时,按新政策、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