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科技法规 > 学校相关规定

武汉理工大学“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5-05  字体:[增加 减小]  

  

  校科字[2013]3号

  

  为了加强对我校“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以下简称“111计划”)项目的规范化管理,发挥“111计划”在我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管理办法》(教技〔2006〕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111计划”项目顺利实施并取得明显成效,各学科创新引智基地要科学制定并有效实施建设计划,加大成建制引进海外人才的力度,汇聚世界一流人才,进一步提升引进国外智力的层次,促进海外人才与国内科研骨干的融合,开展高水平的合作研究和学术交流,提升我校科技创新能力和国际影响力。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学校成立“111计划”管理委员会,由分管科技的副校长担任主任,成员由科学技术发展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和研究生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研究制定学校“111计划”发展规划和具体方案,制定相关的海外人才引进政策,研究和探索有利于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评估我校各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的海外人才引进、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合作研究等重要事项,协调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督促基地按期高质量完成项目;负责组织遴选新的“111计划”项目。

  第三条 管理委员会下设“111计划”管理办公室,挂靠科学技术发展院,办公室主任由科学技术发展院相关负责人担任。

  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落实管理委员会各项决定,协调相关单位组织项目申报、跟踪过程管理;协助计划财务处审核经费概算、预算、决算等。

  第四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协助引智基地办理外国专家聘请手续及日常管理,负责审批、检查外国专家经费的使用等情况;人事处负责制定与该计划相关的海外人才引进等政策;研究生院负责制定有关人才培养、学科发展的相关政策;计划财务处负责审核经费概算、预算、决算并监管经费使用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遴选和推荐“111计划”项目,申报材料提交至“111计划”管理办公室。

  第六条 “111计划”管理办公室在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按照“统筹规划、限额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推荐”的原则开展项目的推荐上报工作。

  第七条 “111计划”管理委员会聘请校学术委员会成员或国内外知名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111计划”项目的遴选、评审、评估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 拟申报的学科创新引智基地主要以自然科学类国家重点学科为基础,具有广泛深厚的国际合作研究基础并取得突出研究成果,且有一定面积的研究场所和一定规模的研究实验条件;学校优先支持国家及运行优秀的省部级重点科研基地申报。

  第九条 每个国家、省部级科研基地原则上建设不超过两个引智基地建设,国内团队成员和国外引进的学术大师只能参与一个引智基地建设。从世界著名大学或研究机构引进的学术大师应为本领域国际知名学者、取得国际公认的学术成就。专家团队组成情况和来华工作时间要求遵照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颁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十条 “111计划”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定、执行项目实施计划,积极开展引智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运行保障制度,加强信息化工作,建立内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引智基地须在每年下半年提出下一年度的实施计划,报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按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年度进展报告、下一年度实施计划及详实的经费预算等。项目依托的学院(中心、所) 负责实施日常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引智基地建设中期或期满,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交书面评估或验收申请,提供有关资料,接受评估和考核。

  第十三条 学校为引智基地项目单独设账,专款专用。引智基地接受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四条 引智基地的经费开支须符合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颁布的相关规定,主要用于:

  (一)聘请海外人才的国际国内旅费、津贴、住房、医疗等开支。

  (二)开展科学研究所需的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人员费、助研津贴及其他相关费用,原则上不得用于购买3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

  (三)学科创新引智基地配备的国内优秀科研骨干赴国外一流大学、科研机构从事合作研究、短期访问及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所需费用。

  (四)其他与创新引智基地相关的费用。

  第十五条 受“111计划”资助所取得的各项成果均须标注“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资助”(Supported by the 111 Project )中英文字样和项目编号。根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管理规定,海外人才在校作出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当约定其知识产权属于学校、成果完成人享有身份权和荣誉权;各引智基地需要派遣人员赴国外合作方进行研究的,应当与出国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确保国家秘密及我校的技术秘密不外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解释。原《武汉理工大学“学科创新引智计划项目”实施办法》(校科字〔2006〕1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