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校科字〔2015〕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技术合同管理,保障科技成果转化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转化对促进我国经济建设的作用,同时更好地维护学校和教师、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师和科技人员对外进行的科技合作所订立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三条 技术合同管理采取学校、教学科研单位两级管理。学校的归口管理部门为科学技术发展院。
第四条 技术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第二章 技术合同签订
第五条 我校在职教师和科技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可以对外商签技术合同。项目负责人商签技术合同时应当了解对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
第六条 技术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签订技术合同可以参照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学校科学技术发展院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七条 技术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项目名称及项目类别;
(二)标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约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归属和收益分成办法;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报酬或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它技术文档,经双方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或作为技术合同附件。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名称、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第八条 因完成技术合同约定任务而对外订立委托加工、部分委托研究与开发任务等合同,属原技术合同的附属合同,是对外转拨款的依据。
第三章 技术合同审批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在签订、变更、终止技术合同以及对外订立委托加工、转委托部分研发任务等合同时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审批表,经各级主管部门审查签字盖章后,连同合同书一起存档。
审批表既是合同规范性、合法性的依据,又是对技术合同所涉责任人考核的依据。
第十条 审批权限与程序
(一)一般技术合同审批权限与程序
1.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学校所属的教学科研单位的院长或主管副院长(主任或主管副主任)审批。
根据工作需要,余家头校区的相关教学科研单位的院长(主任)经授权可审批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合同。
2.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含150万元)的,经教学科研单位的院长或主管副院长(主任或主管副主任)审查后,由科学技术发展院主管副处长审批。科学技术发展院主管副处长在必要时可以依合同审批流程直接审批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合同。
3.合同金额在1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经教学科研单位院长或主管副院长(主任或主管副主任)审查后,由科学技术发展院主管处长审批。科学技术发展院主管处长在必要时可以依合同审批流程直接审批150万元以下(含150万元)合同。
4.合同金额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经教学科研单位院长或主管副院长(主任或主管副主任)审查后,由科学技术发展院副院长或院长审批。科学技术发展院副院长或院长在必要时可以依合同审批流程直接审批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合同。
5.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经教学科研单位院长或主管副院长(主任或主管副主任)以及科学技术发展院审查后,由主管科技工作的校领导审批。主管科技工作的校领导在必要时可以依合同审批流程直接审批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合同。
6.转委托及国防类合同,按审批流程审查,由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审批。
科学技术发展院对所有审批的合同加盖“武汉理工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并进行合同备案与管理。
(二)技术合同中如存在重大风险,或约定学校承担重大赔偿责任的,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由教学科研单位会同科学技术发展院组织专家对技术合同中的技术指标、工艺路线和研究方案等进行可行性论证。
2.须交学校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处审查,并应接受学校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处的意见和建议,完善合同文本内容。
3.技术合同经过上述论证与审查后,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武汉理工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保管人只有在技术合同完成审批手续后,方可在技术合同书上盖章。技术合同只有在盖上科技合同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为保证技术合同的严肃性,科技合同专用章除加盖在签约单位处外,还应在技术合同书上加盖骑缝章。
因缔约需要、经过合同审批流程后加盖校行政公章的技术合同,归口科学技术发展院管理。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在修改后申请审批:
(一)无合同签订地点、日期、履约地点及有效期限;
(二)标的界定不清;经费和报酬支付方式及期限不明确;验收标准、要求及方式不明确或存在其他合同内容含糊不清情况的;
(三)知识产权归属和技术资料保密条款明显损害学校利益;
(四)风险责任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风险责任全部由学校承担;
(五)未附合同审批表。
第十三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批准订立技术合同:
(一)对方当事人不具有缔约能力;
(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在签约双方签章生效后,项目组应分别送达合同原件给科学技术发展院、财务处和所在单位备案。
第四章 技术合同履行
第十五条 技术合同一旦签订,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教学科研单位应依约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承担合同责任。
技术合同履行中,承担任务的项目组应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合同约定任务。各教学科研单位应关心、支持项目组工作,保证科研工作条件,对其工作和经费使用加强指导和检查,审查与技术合同相关的技术文件,及时帮助解决存在问题。
第十六条 已经签订的技术合同确有必要修改、终止时,项目负责人必须与对方当事人商签订立书面协议。变更协议、终止协议依本办法第十条审批,并存入档案。
第十七条 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如出现争议或纠纷,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所在的单位负责处理,学校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处理。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的风险责任超过合同总金额的,超过部分由项目组自行承担。合同约定风险责任在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范围内由学校承担的,最终责任将视具体情况由项目组、项目组所在单位及学校合理分担。其中,学校、各教学科研单位按管理费提取比例分担。
第十九条 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责任的,最终责任由项目组成员共同承担。学校将根据情况严重程度,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加强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管理。各教学科研单位要依据合同的预期目标和要求,督促科技人员按进度完成各项任务,了解合同履行进度和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合同顺利履行。科学技术发展院和有关部门将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合同约定的任务完成后,项目组应按合同约定完成结题。如合同中有明确的书面验收约定的,应由委托方出具书面验收证明。合同完成后,项目组应及时办理项目的结题和结账。
第二十二条 技术合同项目研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属学校所有;技术合同中约定双方当事人共享的,按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鼓励离退休人员在身体和工作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积极参与科研活动。凡学校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可以作为项目负责人对外商签技术合同并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批,合同执行期必须在返聘期内。
第二十四条 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利用学校设备对外进行开发工作,或将技术成果私自转让,一经发现将给予严肃处理。如与签约方发生纠纷,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需要认定登记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六条 与履行技术合同有关的合同以及其他横向科研合同应当依照合同法和学校相关规定签订、履行。
第二十七条 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理工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校科字〔2010 〕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