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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回避与保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04  字体:[增加 减小]  

武科规〔2021〕1号

各有关单位:

《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回避与保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科技局2021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6月2日



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回避与保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评审回避与保密管理工作,维护计划项目评审公平、公正,根据《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武汉市前资助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流程(试行)》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计划项目评审包括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及补贴事项的指南编制、立项评审、绩效评价、验收等活动。

各类计划项目评审过程中,市科技局及负责评审的第三方机构参与评审工作的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评审专家的回避与保密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计划项目评审回避与保密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正、规范、合理原则。

第四条市科技局在计划项目评审回避与保密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回避与保密范围;

(二)受理和决定回避申请;

(三)监督回避与保密工作实施情况;

(四)处理回避与保密管理中的违规行为;

(五)其他和回避与保密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   回 避

第五条  计划项目评审过程中,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硕士和博士期间导师关系或同一指导导师关系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的;

(二)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

(三)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在过去5年内有共同承担科研项目、获得科技奖励、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合作关系的;

(四)当年在评审项目范围内有申请同类项目的;

(五)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参与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如持有涉及申报单位的股权(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等;

(六)24个月内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现任该单位咨询或顾问的;

(七)其它利害关系、利益冲突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

第六条  市科技局及第三方机构在收到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回避申请后,及时决定是否予以回避,同时告知回避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因为特殊原因,市科技局决定属于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不予回避的,对相关项目的评审情况进行严格监督,确保评审的公正性。

第七条  市科技局对于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可以不经其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三章 保 密

第八条  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应当对其依职权知晓的项目评审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或披露其他被评项目评审信息。对参与评审工作的项目、成果等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留存、抄袭、剽窃、发表或转交他人。

第九条  保密内容包括申请项目的相关信息、评审专家名单及基本情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与评审相关的保密信息以及其他需要保密事项。

第十条  市科技局及第三方机构在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前,将需要保密的信息、保密期限、保密义务、保密责任等内容告知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应当承诺履行保密义务,无法履行保密义务的,应当告知评审组织单位,视为放弃评审。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

(一)故意将与评审有关的信息让申请人、其他人知晓的;

(二)未遵守保密纪律要求,致使申请人、其他人知晓与评审有关信息的;

(三)披露评审专家名单等情况的;

(四)披露专家讨论意见等评审过程的;

(五)在资助决定做出前披露评审结果的;

(六)市科技局认定的其他非法披露行为。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与评审有关的信息泄露的,应当及时告知市科技局及第三方机构。

由于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原因导致评审信息泄露的,市科技局及第三方机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评审程序公正进行。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及第三方机构通过开展培训、教育等措施,确保工作人员充分知晓保密义务,切实履行保密职责。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完善评审信息保密措施,为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提供保密安全保障。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五条市科技局对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执行评审回避与保密情况做相应记录。

第十六条   计划项目申请人、参与者以及其他知情人认为市科技局相关人员、第三方机构相关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有违反本办法有关回避和保密规定行为的,可以向纪检部门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科技局取消其当次评审资格;情节严重的,不再聘请其为评审专家,并作为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处理。

(一)明知自己符合法定回避情形不申请回避的;

(二)明知自己符合法定回避情形而在项目评审结束后申请的;

(三)故意披露本办法规定不得披露的信息的;

(四)披露评审信息的时间不符合市科技局规定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信息的,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者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存在违反评审回避与保密规定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由武汉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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