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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自主创新研究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3-03  字体:[增加 减小]  
 
校科字〔2015〕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理工大学自主创新研究基金项目与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推动科技创新和人才与团队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主创新研究基金来源于中央财政设立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校优秀青年教师和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开展自主选题的创新性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条 根据国家科技需求,结合学校科技发展、学科建设及人才队伍建设需要,鼓励前沿探索、学科交叉和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前期的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形成有利于自主科技创新的管理体制和文化,提升学校整体科技创新实力。

第二章 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学校成立自主创新研究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副主任由主管科研、财务的校领导兼任,成员由科学技术发展院、研究生院、财务处、人事处、教务处、团委等职能部门与相关学院负责人组成。管理委员会负责自主创新研究基金的统筹组织管理,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发展院。

  第五条 校自主创新基金采取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切块实施的模式。校自主创新研究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为我校创新基金项目主管部门,其中科学技术发展院、研究生院、团委(教务处)分别负责实施教师类、研究生、本科生自主创新项目的管理。

  创新基金项目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关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并按程序审批后实施。实施细则应明确提出:资助范围、项目设置及资助额度、起止时间、申请人及申报项目基本条件、申报审批下达程序、结题等过程管理要求。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为自主创新研究基金的组织实施提供学术指导、监督与支持。有关学院(部、独立建制的科研院所,简称二级单位)应成立由知名教授和学术骨干组成的自主创新研究基金管理指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或学科的青年教师和学生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章 资助对象与项目设置

  第七条 申请人的基本条件:自主创新研究基金主要面向本校青年教师、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

  青年教师:为本校正式在职、在岗教师,具有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学术积累与必备的基本科研条件,无不端学术行为记录,支持对象一般应在40周岁以下。国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毕业的博士(后)来校担任全职教师人员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政治表现良好,学习成绩优良,特别是对创新研究兴趣浓厚,能潜心钻研并表现出良好科学素养。

  第八条 我校自主创新研究基金设置以下六类研究项目,分别为:基础学科、人文社科、交叉培育、创新团队、新教师与自由探索、在校学生。

  第九条 基础学科研究项目旨在通过自由选题,激励原始创新,夯实学科基础,强化基础学科对应用类学科的支撑作用。该计划类型设置为一般项目(资助额度5万元/项)与重点项目(资助额度20万元/项)。

  第十条  人文社科研究项目面向我校人文与社会科学的青年教师,结合国家、地方重大需求和学校学科建设需要,在相关领域开展自主选题研究活动。该计划类型设置为一般项目(资助额度3万元/项)与重点项目(资助额度5-10万元/项)。

  第十一条 交叉培育研究项目要求申请者有较为深厚的研究基础,鼓励学科交叉在高起点上提出具有创新性、前瞻性、挑战性的研究课题。该类项目支持为争取国家重大研究任务而开展的前期孵化性研究工作;支持学科交叉或能够促进新兴学科创建的开创性工作;支持其它具有前瞻性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参加工作二年(含)以上的青年教师可申请此类项目。该计划项目资助额度20万元/项。

  第十二条 创新团队研究项目支持基础良好、方向明确,承担国家和地方重要研究计划且以青年教师为主体的科技创新团队的建设,培育和推进一批科研团队及早成为省部级创新团队、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群体等,使一批优秀青年科技骨干成长为高层次杰出科技人才。

  第十三条 新教师与自由探索研究项目类型设置为新教师类(资助额度5万元/项)与自由探索类(资助额度10万元/项)。新教师类用于支持新引进的首次担任高校教职的博士(后)人员,开展自主选题研究活动(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在人文社科类申请);自由探索类鼓励青年教师积极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面上项目。

  第十四条 在校学生研究项目用于支持研究生和本科生开展具有探索性、挑战性的创新研究活动和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研究生和本科生项目主要面向一、二年级的优秀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和二、三年级本科生。

  研究生项目计划类型设置为优秀博士培育类(资助额度5万元/项)、国际交流类(资助额度3-5万元/项)和自由探索类(资助额度0.5-2万元/项)。本科生项目计划类型设置为科技创新竞赛类(资助额度3万元/项)、创新团队培育类(资助额度2万元/项)、学生自主申报类(资助额度0.5万元/项)、班级类(资助额度0.3万元/项)。

  在校学生类研究项目按照创新团队方式组织申报、立项、考核全过程管理。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五条 自主创新研究基金项目每年集中受理。原则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的项目申报、评审、遴选排序和预算评审、公示等工作。

  第十六条 申请者应是项目实际主持人,每个申请者不得同时申请或承担2个(含)以上自主创新研究基金项目,申报的项目不得与已获资助的各级科技计划及企业已有成果、已公布有重大进展的科研项目重复。申请者须认真填写《武汉理工大学自主创新研究基金项目申请表》,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由所在单位统一报送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学校自主创新研究基金项目主管部门依据“依靠专家、科学评议、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提出拟资助项目建议,资助方案在校内公示且无异议后,经项目具体归口主管部门审批下达。

  第十八条 学校自主创新研究基金项目管理部门将建立项目库,并按要求将项目资助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校自主创新研究基金年度经费预算统筹安排计划,由科学技术发展院根据当年财政预算,结合学校制度、项目执行绩效评估等提出经费安排方案,按程序审议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实行严格的课题负责制管理。获资助的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武汉理工大学自主创新研究基金项目计划任务书》的填写、在线申报等,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后集中报主管部门存档(纸质与电子版)。逾期不报,作自动放弃处理。项目负责人填写任务计划书时,除根据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通知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负责人、研究内容、执行期限、经费预算等计划的变更,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单位审核后报项目具体归口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具体归口主管部门将组织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过程评估和结题评估。评审专家应按任务书的要求,对项目计划执行、成果等作出客观评价,结题资料和评价结论应一并送具体归口主管部门审定备案。项目结题评估是后续连续滚动支持与否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二级单位加强并实施项目全过程管理。校自主创新基金项目依托所在单位负责全过程日常管理。学校对项目及各级单位实施绩效评价是自主创新基金项目经费预算额度增减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发表时,需要注明得到"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及项目编号字样,英文统一标注为Supported by“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行严格的课题经费预算管理。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经费预算,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合法性、相关性和合理性负责。其中劳务费预算控制在项目经费的15%以内。项目预算编制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应按《武汉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

  第二十六条 自主创新研究基金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设备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及其运输、安装、调试,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校外及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印刷费、数据采集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其中,资料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图书资料购置等费用;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专家咨询费是指课题组在科学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的咨询费、鉴定费、评审费等。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本课题组内参与研究与组织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 自主创新研究基金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1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

  第二十八条 自主创新研究基金项目经费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自主创新研究基金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归学校所有,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教师承担的自主创新研究基金项目经费开支,按照《武汉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学生承担的自主创新研究基金项目应由项目负责人(学生)、指导教师共同签字,并经项目负责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三十条 项目所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对项目及经费执行存在问题的项目,将停止资助并收回项目经费。

  第三十一条 下达的项目经费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负责人、二级单位要高度重视项目预算执行工作。相关部门将定期在校内公布各项目预算执行进度情况,建立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执行、预算安排挂钩的奖惩制度。预算执行进度不符合财务管理部门要求的项目或二级单位,将核减下年度预算或不再安排后续拨款。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结题验收后,应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武汉理工大学自主创新研究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校科字〔2009〕7号)、《武汉理工大学自主创新研究基金开支暂行规定》(校财字〔2010〕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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